[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委托,对[光电系实验室设备]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被邀请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
一、采购编号:BLZXZ2018013
二、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要求:见附表:磋商货物一览表
三、供应商资格标准与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时间: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4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地点: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纸质或电子文档),售后不退;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不具备响应资格。
供应商信息表 |
供应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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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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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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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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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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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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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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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应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9:30之前递交到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2月2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价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报价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报价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报价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九、质疑与投诉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价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报价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报价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报价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官网(http://www.mnkjxy.com)),各报价供应商应自行关注,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张老师
联系电话:0595-26551559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邮 编: 362000
联系人: 谢先生
电 话: 0595-28967281
传 真: 0595-28966281
电子信箱: fjblzx@163.com
十三、账户信息
(1) 购买磋商文件及交纳采购服务费专用账户
开 户 名: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账 号:1525 5010 0100 1533 86
(2) 缴纳磋商保证金专用账户(报价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必须按约定时间汇到以下账户,否则为无效报价),磋商保证金转账单或电汇单上必须注明所报价的项目编号。
开 户 名: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云鹿路支行
账 号:3505 0165 6839 0000 0018
十四、特别提示
(1)潜在报价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报价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磋商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附:
磋商货物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要求 |
数量 |
1 |
1 |
光电系实验室设备 |
详见第二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
壹项 |
注:
1、本项目按合同包进行评审与授予成交资格,供应商应对上述合同包中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完整响应和报价,不得仅对合同包中的部分货物或服务进行响应,否则响应文件无效。若表格中仅有一个合同包或一个品目号,则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包括该合同包或该品目号内所有内容。
2、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该合同包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税金。
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若采购产品属于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强制性信息安全产品,报价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