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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YFCGZ201801-1-1生化系专业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2018-03-02 07:07   审核人:   (浏览:)

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采购人)的委托对生化系专业实验室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FJYFCGZ201801-1-1

二、项目名称:生化系专业实验室设备

三、磋商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二部分“磋商内容及要求”

四、本项目预算审核价(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 伍拾柒万元 凡超过预算审核价(最高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五、磋商供应商条件:

1.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

3.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凡愿意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请于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及发售时间内至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每份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北京时间),逾期或未购买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注:报名时需提供报名表(所报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磋商供应商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转账需附上凭证。格式自拟](报名费用缴交账号:622908153011509578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及发售时间:2018年 03月 02日至2018年03月 08 日17:30时截止

八、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  03 月 16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实质性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或逾期收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恕不接受。

九、磋商时间:2018年 03 月16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

十、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刺桐路富康大厦201室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质疑: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质疑的,可以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提出;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提出;对中标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提出;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澄清,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十二、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若有修改)均发布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采购信息不一致的,以采购网发布的内容为准。

十三、采购单位: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南安市康美镇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595-26551559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浦西支行

帐 号:35050165425600000032

联 系 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595-28096567    

传 真:0595-28097500    电子邮箱:fjyfzb@126.com

十五、本次采购解释权及磋商过程的答疑、质疑等归属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02日


 

二、 生化系专业实验室设备

磋商项目一览表

采购编号:FJYFCGZ201801-1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货物说明

数量

采购价格

1-1

生化系专业实验室设备

详见招标内容及要求

1

伍拾柒万元整


备注:

1、本次采购为一个完整合同包,磋商供应商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的内容磋商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的货物为国产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3、采购项目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时,磋商供应商所磋商产品必须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4、磋商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必须为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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